当事人信息
执行机关:石棉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王永,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王永追缴违法所得退赔石棉县公路养护段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向本院缴纳违法所得180000元。
本院查明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网络资金10229.34元、有其与何科共同共有的位于雅安市雨城区武安街*号*栋*单元*楼*号的房产。关于存款、网络资金10229.34元,本院已划拨退赔石棉县公路养护段;关于上述房产,本院已查封但暂不具备处置条件。上述义务被执行人已履行10229.34元。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信用惩戒措施,因被执行人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亦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被执行人尚未缴纳的违法所得,应由被执行人继续缴纳。执行机关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具备处置条件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史绍荣 审判员 邓显波 审判员 杨华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德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