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绥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绥棱县繁盛大街**。 被执行人穆占民,男性,****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黑龙江绥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穆占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通过网络司法拍卖被执行人抵押房屋经两次拍卖均流拍,经申请人申请对此房产以物抵债价格为二拍起拍价即人民币265331.7元,评估费5000元,尚未执行167754.89元,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佟宝林 审判员 姜立志 审判员 王建华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