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内江嘉宏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滨江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7496482120。
法定代表人:刘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翔宇,四川泰维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海,四川泰维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代林芝,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审理经过 原告内江嘉宏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代林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内江嘉宏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内江嘉宏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内江嘉宏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内江嘉宏城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杨文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周小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