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穆某1,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法定代理人:穆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被执行人:杨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穆某1与杨梅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冻结了杨梅名下存款账户,现因案件需要,解除对杨梅名下存款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杨梅名下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