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周口市五一路与太昊路交叉口中国铁建东来尚城3、6号之间12层商铺。
负责人:李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可兵,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饶昌,河南江河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景芝,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卫,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景芝、张卫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2021)豫1625民初4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景芝的车辆因事故造成的损失,起诉要求承保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刘景芝诉前单方委托对车辆损失进行鉴定,庭审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对本案车辆申请重新鉴定,但该鉴定评估意见并未进行质证,且刘景芝、张卫也未提交支付修理费的发票用以证明实际损失数额,故,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2021)豫1625民初44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4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