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现亮,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缘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被告:北京振生兆丰石材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协各庄村委会会西350米,注册号110112017692439。
法定代理人:张缘浩,经理。
审理经过原告李锋与被告张缘浩、北京振生兆丰石材装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李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连带返还已收预付款15万元;2.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利息损失;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原告承接一别墅,装修工程,通过巩东平介绍,将外墙石材及安装交给被告承接。被告公司为独资公司。经巩东平沟通后确定总费用30万元,进场、签合同付5万元,石材全部进场付10万元,安装完工撤场前付10万元,验收合格付5万元。双方通过巩东平沟通确认后,2019年5月24日,原告微信转账巩东平5万元,巩之后又转给张缘浩;2019年6月原告转给巩10万元,巩随后通过妻子石璐转给张缘浩10万元。以上合计通过巩东平付给被告15万元。被告收到预付款后,没有向原告提供盖章的合同,且以各种理由推脱,未实际提供石材及安装。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达成口头的协议,真实有效。被告收到先期款后,未提供合同,也未提供石材及安装,导致合同目的落空、无法实现。被告应立即退还全部预付款,并赔偿利息损失。被告公司,公款私收,财产混同,应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庭审中原告李锋陈述不向收款人巩东平主张责任,未向本院提交追加其为被告申请书,而巩东平是李锋转账15万元的直接收款人,迈过巩东平,原告李锋直接起诉二被告,而原告李锋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故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原告李锋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裁定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驳回原告李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退还原告李缘浩。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审 判 员 张伟营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 记 员 曹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