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右侧裙楼首层二层及写字楼48-50层。

负责人:谢宏儒,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彬、曾春霞,均为广东合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谢文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

被执行人:李颖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执行人谢文俊、李颖东仲裁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穗仲案字第9102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不动产登记等信息。经查,本案在仲裁期间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财产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李颖东所有的位于广州市越秀区××房,本院裁定拍卖上述房产,经网络询价及公开、竞价拍卖,买受人刘亚以最高价3637194元竞得该拍卖房产,并缴纳了全部拍卖款。期间,被执行人提出从拍卖款中支付安置费,经本院核算,拟向被执行人支付安置费用共计168480元,并作出《通知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均逾期未提出异议。本院将执行款3421627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将安置费168480元发放给李颖东,将拍卖辅助费10000元发放给广东同伦拍拍科技有限公司,将执行费37087元上缴诉讼费账户。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本案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处置查封房产并发放执行款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0)粤01执154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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