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永贵,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陕县。

被执行人喻达安,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陕县。

审理经过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宁陕民初字第0004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刘永贵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喻达安限期按照上述生效民事调解书给付申请执行人刘永贵劳动报酬285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75元,申请执行费32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喻达安的银行、不动产、工商、税务、车辆、互联网金融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喻达安的银行存款账户,并扣划了其银行账户存款1931.37元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刘永贵。执行过程中查明在首次执行时,被执行人喻达安已给付了申请执行人刘永贵5000元。通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喻达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刘永贵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喻达安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喻达安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及时反馈给申请执行人刘永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陕0923执恢4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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