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反诉被告):曾兵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信江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剑,鹰潭市月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反诉原告):王东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列文,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修玩,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曾兵华与被告王东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2021年3月29日,被告王东阳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予以准许。2021年6月15日,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兵华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王东阳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曾兵华、反诉原告王东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曾兵华撤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王东阳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原告曾兵华已预交),由原告曾兵华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652元(反诉原告王东阳已预交),由反诉原告王东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