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柳北支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八一路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9731757473。

负责人:莫建敏,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超。

被告:杨丹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柳北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柳北支行)诉被告杨丹蓉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行柳北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荣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丹蓉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农行柳北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杨丹蓉归还农行柳北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74882.75元及相应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截至2020年8月4日止,所欠利息9436.56元、逾期还款违约金4267.25元、消费手续费1680.20元,以后的利息和逾期还款违约金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另行计算至还清本息时止,以上信用卡透支合计90266.76元);2.杨丹蓉承担本案所有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杨丹蓉于2013年8月23日在农行柳北支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并获得批准,卡号为62×××82,开卡成功后开始陆续使用。但透支款项逾期后,其未能按时按期归还,截至2020年8月4日尚欠本金74882.75元、利息9436.56元、逾期还款违约金4267.25元、消费手续费1680.20元,共计90266.76元。现杨丹蓉已逾期,农行柳北支行多次催还未果,故诉至法院如上所请。

被告辩称

杨丹蓉未作答辩。

农行柳北支行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杨丹蓉的身份证复印件、联网核查身份信息、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合同送达示范条款、金穗信用卡签约处照片、信用卡综合管理平台系统截图作为证据。杨丹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农行柳北支行提交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故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3年8月8日,杨丹蓉向农行柳北支行申请开立卡号为62×××82的信用卡。开卡成功后,杨丹蓉开始陆续使用。透支款项逾期后,杨丹蓉未能按期归还。截至2020年8月7日,杨丹蓉透支本金74882.75元、利息9436.56元、违约金4267.25元、手续费1680.20元。因杨丹蓉未能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经农行柳北支行追索未果,故酿成本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事活动中的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杨丹蓉自愿向农行柳北支行申领使用信用卡,其行为及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受法律的约束。杨丹蓉向农行柳北支行申办了信用卡后,应按约定及银行有关信用卡的规定进行合理使用,并按期向农行柳北支行承担还本付息之义务。现杨丹蓉透支款项逾期未还,显属违约。故农行柳北支行要求杨丹蓉归还所欠透支本金、利息、违约金、手续费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杨丹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柳北支行卡号为62×××82信用卡透支本金74882.75元、利息9436.56元、违约金4267.25元、手续费1680.20元(利息、违约金、手续费暂计算至2020年8月7日,此后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056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柳北支行已预交),由被告杨丹蓉负担。若原告为本案支出公告费用,可凭有效票据要求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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