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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方珍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丽群,浙江凯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丁敏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公司,住所地:桐庐县城迎春南路177号浙富大厦1楼、21楼。

负责人:童成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男,系公司职员。

审理经过 原告方珍玲诉被告丁敏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4601.33元;2、判令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21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相关情况

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三项、第五至八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

一、事故发生概况:

时间:2019年9月8日7时28分。

地点:桐庐县迎春南路立山国际门口。

当事方:丁敏莉、方珍玲。

肇事车辆:×××小型轿车。

二、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丁敏莉负事故全部责任、方珍玲无责。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原告主张:50元∕天×54天=27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答辩意见:按30元∕天计算。

被告丁敏莉答辩意见:我为原告支付了42天的住院伙食补助费。

本院查明 本院认定及理由:原告诉请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确认原告自付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600元。

四、营养费:30元∕天×90天=2700元。

五、护理费:

原告主张:197.47元∕天×(90-51)天=7701.33元。

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答辩意见:按140元∕天计算。

被告丁敏莉答辩意见:我为原告支付了51天的护理费。

本院认定及理由:原告诉请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确认护理费为7701.33元。

六、误工费:

原告主张:5000元∕月×240天=40000元。

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答辩意见:认可4000元∕月×7个月=28000元。

被告丁敏莉答辩意见:与保险公司意见一致。

本院认定及理由:根据桐庐县渔政管理站出具的证明及2019年渔民捕捞数据统计表,本院酌定其误工标准为5000元∕月,确认误工费为40000元。

七、交通费:

原告主张:800元。

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答辩意见:认可500元。

被告丁敏莉答辩意见:与保险公司意见一致。

本院认定及理由:根据原告就医地点及次数,本院酌情确认交通费为600元。

八、鉴定费:

原告主张:700元。

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答辩意见: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

被告丁敏莉答辩意见:与保险公司意见一致。

本院认定及理由:鉴定费用系原告诉前单方委托鉴定产生的费用,属原告因举证所产生的费用,应由其自己承担,本院不予支持。

九、有关保险合同主体:

投保人:丁敏莉。

保险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公司。

十、有关保险合同类型:

交强险、100万商业险(并投保不计免赔险)。

十一、已付款情况:

被告丁敏莉答辩意见:原告的医疗费、42天的住院伙食补助费、51天的护理费均由被告支付。

原告意见:对被告丁敏莉支付的款项无异议。

本院认定及理由:被告丁敏莉支付的款项由其与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自行结算。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根据责任大小予以赔偿。本院确认原告的合理损失为: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营养费2700元、护理费7701.33元、误工费40000元、交通费600元,合计51601.33元。上述损失由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方珍玲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51601.33元;

二、驳回原告方珍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3元,由原告方珍玲负担38元,由被告丁敏莉负担545元。

原告方珍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丁敏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缴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缴纳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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