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胡国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现于武陵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关于被执行人胡国平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作出的(2021)湘1321刑初3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胡国平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执行。
2021年5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胡国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并于2021年5月8日、5月10日、6月11日、7月12日、8月9日先后五次发起总对总网络查控,被执行人胡国平名下无工商登记、证券、车辆等信息。2021年5月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胡国平的房产、公积金及其他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无公积金、房产,且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7月20日,本院到被执行人胡国平户籍所在地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2021年8月10日,本院发函至被执行胡国平服刑的武陵监狱,请该监狱督促其自觉缴纳罚金,并建议将是否自觉履行作为其认罪、悔罪情节,在减刑或假释时予以考量。
2021年8月1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胡国平采取了限消措施,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8月1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额为3000元,尚有3000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