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艾亥提江·艾亥麦提,男,****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被申请人:陈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艾亥提江·艾亥麦提与被申请人陈伟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陈伟名价值1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艾亥提江·艾亥麦提以个人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的福德牌中型自卸货车一辆作为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艾亥提江·艾亥麦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陈伟名下价值10000元的存款或其他等额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艾亥提江·艾亥麦提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的福德牌中型自卸货车一辆。
案件申请费120元,由申请人艾亥提江·艾亥麦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乔剑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七 月 六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雷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