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吴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保定市清苑区交通局职工,现住保定市清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伟,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保定市竞秀区先锋街道罗丝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
法定代表人:刘伟,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维杰,河北陈丽萍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伟因与被上诉人保定市竞秀区先锋街道罗丝庄村村民委员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2020)冀0602民初8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由法官助理组成合议庭,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撤销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2020)冀0602民初80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吴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予以退回。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 莉
审 判 员 陈 萌
审 判 员 郑 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郭字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