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遂宁市永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安居区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45697182956。

法定代表人:王凤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佘帆,四川明炬(遂宁)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露,四川明炬(遂宁)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文开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

被执行人:蒋明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遂宁市永祥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文开华、蒋明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0904民初80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支付货款1008495元及利息,负担本案执行费12485元。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文开华与案外人郭瑞平名下在遂宁市安居区有住宅一处【不动产权证号:房权证1××8号,建筑面积58.1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遂安国用2008第0××7号】、在安居区有房产一处【不动产权证号:房权证3××3号,建筑面积325.15㎡,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遂安国用2013第0××6号】,本院于2021年6月8日作出(2021)川0904执708号执行裁定书对上述房产进行了查封,二处房产均已抵押给遂宁安居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最高额抵押贷款数额120万元,且已被本院另案查封,暂无处置价值。被执行人文开华与案外人郭瑞平名下在遂宁市安居区有商业用房一处【不动产权证号:房权证3××7号,建筑面积31.5㎡,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遂安国用2007第1××2号】,经核实,该商业用房已于2020年7月15日在本院执行的(2020)川0904执恢14号案件中拍卖成交。被执行人蒋明杨与案外人赵艳名下在遂宁市安居区【不动产权证号:房权证3××7号,建筑面积:133.3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遂安国用2011第0××4号】有市场化商品房一套;在遂宁市安居区【不动产权证号:房权证3××5号,建筑面积:139.1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遂安国用2009第0××9号】有自建房一套,上述房产已抵押给遂宁农商银行,贷款本金50万元;被执行人蒋明杨与案外人赵艳名下在遂宁市船山区【不动产权证号:川(2017)遂宁市不动产证明第0××6号,建筑面积:107.74㎡】有市场化商品房一套,上述房产已抵押给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60万元。且上述三处房产均被另案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蒋明杨名下有福特锐界车一辆(车牌号:川JA××××),被执行人文开华名下有德宝涂乐车一辆(车牌号:川J0××××),上述车辆均已被本院另案查封,但未实际控制,无法进行处置。

现二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房产、工商、证券信息,在金融机构无可供执行的存款,经本院走访调查也未发现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文开华、蒋明杨限制高消费。申请人也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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