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福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磊,山东中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新石北路395号。 负责人:周建强,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陈福华与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陈福华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陈福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福华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张瑞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凤娟 书 记 员 李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