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呼伦贝尔海中天骄浩特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隋秀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亚楠。
被告:闫处思,男,住内蒙古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玮,内蒙古律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呼伦贝尔海中天骄浩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闫处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呼伦贝尔海中天骄浩特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呼伦贝尔海中天骄浩特实业有限公司以在另案中主张权利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呼伦贝尔海中天骄浩特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4993.88元,减半收取42496.94元。由原告呼伦贝尔海中天骄浩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