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孙雁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村民,现住西宁市城中区,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人祁连县圣地祁连生态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祁连县八宝镇振兴路拉洞新型农村社区内(别墅区A09-A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222MA7529YKXT。 法定代表人:格日才旦,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吉先才让,男,藏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系西宁市城中区建新巷居民,系该公司股东。
审理经过
2021年7月7日,本院收到申请人孙雁奎与申请人祁连县圣地祁连生态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书。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孙雁奎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21年7月7日经祁连县八宝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申请人孙雁奎偿还申请人祁连县圣地祁连生态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材料款50000元。于2021年12月30日偿还20000元,剩余30000元于2022年3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申请人孙雁奎与申请人祁连县圣地祁连生态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7日经祁连县八宝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莲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