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席某,住太原市。
委托代理人:王某,山西如亨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某,住太原市。
委托代理人:李某,北京市京师(太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芦某,住山西省阳曲县。
审理经过 原告席某与被告张某、芦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1月8日提起诉讼,本院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席某委托代理人王某、被告张某委托代理人李某、芦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席某诉讼请求:二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5万元,并支付自2019年5月1日至货款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2020年12月1日利息为14250元)。事实与理由:二被告系母子关系,经营太原市芦妈工坊食品有限公司,从原告处购买面粉等货物,因拖欠货款未能支付,于2019年1月1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承诺于2019年3月1日支付5万元,于2019年4月底支付10万元,但至今未履行。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特诉至法院,请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芦某辩称,我们认可欠原告货款15万元。但太原市芦妈工坊食品有限公司已经注销啦。我们同意分期支付原告货款,原告利息计算方式不明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张某原系太原市芦妈工坊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芦某系张某母亲,二人曾经营太原市芦妈工坊食品有限公司,从原告处购置面粉等货物,因拖欠货款,未能支付,于2019年1月1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席某货款15万元,计划于2019年3月1日还5万元,于2019年4月底还10万元。二被告至今未还分文。太原市芦妈工坊食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被注销。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二被告认可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欠条》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二被告应按照约定于2019年4月30日前还清货款15万元。二被告一直未履行,构成违约。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原告现主张归还货款并支付自2019年4月30日至判决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利息,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张某、芦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席某货款150000元;
二、被告张某、芦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席某逾期利息10933元;
三、驳回原告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93元,由原告席某负担93元,由被告张某、芦某共同负担1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