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忠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吉林市永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日辉,吉林法梁律师事务所。
被告:三岔子林业局三道湖林场,所在地:靖宇县三道湖镇。
法定代表人:吴玉强,系场长。
审理经过 原告王忠江与被告三岔子林业局三道湖林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后,原告王忠江以三岔子林业局三道湖林场否认王忠江在其施业区因工受伤的事实,并且王忠江无法提供涉案当事人的准确信息。待王忠江收集完毕涉案承包人、转包人、实际施工人后,再另行起诉为由,并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忠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王忠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