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荷城人民法庭,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法定代表人:薛付奇。

被执行人:伦令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被执行人:李汉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审理经过

关于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荷城人民法庭移送执行伦令景、李汉明诉讼费缴纳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8民初11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判决,被执行人伦令景、李汉明应缴纳诉讼费2330元和执行费50元。由于被执行人伦令景、李汉明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强制执行。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11月6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和佛山市财产查控网查询了被执行人伦令景、李汉明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冻结了被执行人伦令景、李汉明名下的7个银行存款账户和支付宝、微信存款账户各1个。另外,本院查询到被执行人李汉明名下有一间位于宏福花园1座一座夹层225号4.58平方米的杂物房(合同编号:200603299),被执行人伦令景名下有一辆车牌号为粤X×××××的汽车。

2、又由于本院以被执行人伦令景、李汉明的执行案件共计有两件,其中(2020)粤0608执2942号案本院作为主案进行执行。因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伦令景、李汉明名下的银行存款扣划作为案款退款给了申请执行人谭学林、杜仕明。因此,本案(2020)粤0608执3356号已经无案款可退。

3、2020年11月2日,本院向佛山市顺德区交警大队车管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查封被执行人伦令景名下的车牌号为粤X×××××的汽车,但经该局反馈该车辆已经于于2019年10月14日办理转移登记,因此无法查封。

4、2020年10月21日,本院向佛山市自然资源局高明分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汉明名下宏福花园1座一座夹层225号4.58平方米的杂物房(合同编号:200603299),该杂物房因一直无法找到具体位置而无法处置,且该杂物房面积小处置价值不高。该杂物房的查封期间为2020年10月21日至2023年10月20日。

5、2020年11月13日,本院现场到被执行人李汉明名下宏福花园1座一座夹层225号4.58平方米的杂物房进行查找,但发现该杂物房位于老旧小区,该小区登记的名称与实际现场小区名称不一致,小区建筑是1997年建成,经询问附近居民无法找到该杂物房具体位置,导致本院无法继续执行。

6、2020年11月16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伦令景、李汉明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7、2020年11月16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伦令景、李汉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汉明名下宏福花园1座一座夹层225号4.58平方米的杂物房(合同编号:200603299),因一直无法找到该杂物房的具体位置而无法处置,且该杂物房位于老旧小区,面积小处置价值不高。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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