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1,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法定代理人:徐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系徐某1父亲。
上诉人(原审原告):洪占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宋言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
上述四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查达胜,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蚌埠市中医医院,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法定代表人:杨**飞,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铭雄,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倩,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某2、徐某1、洪占利、宋言兰因与被上诉人蚌埠市中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21)皖0303民初30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21)皖0303民初306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徐某2、徐某1、洪占利、宋言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315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