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蒋七山,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贵州省晴隆县。
被告:吕保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贵州省安龙县。
审理经过
原告蒋七山与被告吕保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七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保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蒋七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支付装修款5300元和原告前往安龙县往返的过路费、油费、误工费等800元,共计6100元给原告。2、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2020年6月27日被告委托原告为其装修晴隆县二十四道拐观景台历史博物馆的电梯入口门套共计6300元。在6月27日当天被告支付原告1000元作为定金,叫原告进场立马装修并承诺装修完成后立即结清尾款5300元。原告装修完成后,被告以种种理由为借口不予支付,后经原告找到被告,被告打下欠条一张,并签字盖手印。承诺期限满后,被告还是未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请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吕保成未答辩,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6月,被告吕保成找原告蒋七山为其安装晴隆县二十四道拐观景台历史博物馆的电梯入口门套,约定价款为6300元,被告吕保成当即支付定金1000元。原告蒋七山2020年6月29日完成安装工作。2020年12月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蒋七山装修电梯门套款5300元(伍仟叁佰元整),在2020年12月底一次性付清。欠款人:吕保成(捺印)身份证号:×××001X”。欠条出具后,被告至今未支付上述款项,原告为此诉至法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及其庭审陈述在卷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事后以欠条形式对双方的承揽合同关系及债权债务进行了确认,双方应予遵守。现被告未按期支付欠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法定义务。原、被告在欠条中未约定违约责任,故原告主张的过路费、油费、误工费,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八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吕保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蒋七山欠款5300元;
三、驳回原告蒋七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吕保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