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康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平县。
法定代理人:康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住东平县。
被申请人:张刚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宁市梁山县。
被申请人:嘉祥县兴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嘉祥县卧龙山街道地税分局东50米327国道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9MA3ERJT417。
负责人:于海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郓城家硕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郓城县郓城街道金河路西端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MA3C0YBW8X。
负责人:齐绪勇职务: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康某1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刚伟、嘉祥县兴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山东郓城家硕运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已经(2020)鲁0923诉前调3502号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申请人张刚伟、嘉祥县兴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山东郓城家硕运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一年,冻结期间不准其以任何方式、理由支取;查封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三年,其他财产查封期限两年,查封期间由其管理使用,不准其抵押、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康某1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 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