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陈长江,男性,****年**月**日出生,522425197409073016,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年**月**日出生效的(2020)黔04刑初8号判决,于2020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陈长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长江详见判决书(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贵F×××××(写明需查封财产名称、数量、所在地点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属扣押财产的引用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陈长江所有的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贵F×××××(财产名称、数量、所在地点等)。
二、被执行人陈长江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陈长江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陈长江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或写:被执行人(保管人)陈长江负责保管被查封(被扣押)的财产。在查封(扣押)期间不得使用被查封(被扣押)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冻结财产不需要保管的,不列本项。]
三、查封期限为365。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