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章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
被执行人王广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章凤与被执行人王广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生效的(2021)湘0406民特5号民事裁定书和申请执行人章凤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执行,于2021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6月16日被执行人王广民作出还款计划,申请执行人章凤同意中止该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中止(2021)湘0406民特5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 智
审判员 肖爱国
审判员 乔永强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清铭
校对人:黄清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