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晓红,女,****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新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民(系陈晓红丈夫),住江苏省新沂市。
被告: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政府路南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中路3号。
负责人:李星,该单位主任。
被告:连云港市路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建设东路85号。
法定代表人:孙智满,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晓红与被告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政府路南街道办事处、连云港市路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晓红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晓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晓红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陈晓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