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本院刑庭,住所地延安路39号。 法定代表人:菅卫华。 被执行人:贾建伟,男性,1973年11月08出生,汉族,住襄城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本院刑庭与贾建伟罚金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002刑初16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贾建伟罚金存款10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姚伟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董家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