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本院刑庭,住所地延安路39号。 法定代表人:菅卫华。 被执行人:贾建伟,男性,1973年11月08出生,汉族,住襄城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本院刑庭与贾建伟罚金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002刑初16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贾建伟罚金存款10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姚伟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董家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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