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游兴章,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固始县。 被执行人:鲁兴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固始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游兴章与被执行人鲁兴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1525民初440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被告鲁兴晋于判决书生效后向原告游兴章支付工资款12800元。因鲁兴晋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游兴章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明被执行人账户仅有零星存款。 2.向固始县不动产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向车辆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喻 露 审判员 周泽然 审判员 张雨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竹 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