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丁伟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香花桥赵巷*号。 被告:项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垂姚村*号*室。

审理经过

原告丁伟玲与被告项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项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诉讼材料,本案于2021年4月22日转为普通程序,向被告项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本院依法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本案于2021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伟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项萍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丁伟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万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曾系校友关系。2018年10月1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向原告借款35,000元,每月归还5,000元。之后,被告陆某陆续归还原告4,600元,原告向被告催讨剩余借款未果。

被告辩称

被告项萍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0月1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向原告借款35,000元,约定于每月15-20日之间归还5,000元。之后,被告陆某陆续归还原告4,600元。 以上查明的事实,由原告的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借条予以证明,并经庭审出证,本院经审核予以确认。 审理中,关于借款的过程,原告陈述:2017年上半年,被告以家中有事为由向原告借款6,500元,原告通过银行转账交付被告;2018年8月,被告以自己需要支付学费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元,原告通过微信转账交付被告;2018年9月,被告又以父亲受伤需要治疗为由向原告借款,并拿走原告信用卡刷卡25,000元。因双方关系较好,期间原告也通过微信转账及现金的方式交付被告几笔几百元的款项,均系被告以家中有事为由向原告所借。借款当时,因双方关系较好,原告未要求被告出具借条。2018年,原告向被告催讨借款未果,要求被告出具了本案借条。虽借条上所载明的借款金额为35,000元,被告归还了4,600元,但原告现在只主张借款3万元,对其余款项不再主张。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根据原告的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认定被告尚某尚结欠原告借款3万元的事实,该借贷行为合法有效,被告理应按约返还借款,现被告拖欠至今未归还,构成违约。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法律后果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项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丁伟玲借款3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项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爱铭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牛 蕊 书 记 员 徐寅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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