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武涛,河北浩博(魏县)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凯飞,河北浩博(魏县)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某1,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魏县。
被告:付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魏县。
被告:张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魏县。
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众拥,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玉,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1、付某、张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武涛、任凯飞、被告张某1、付某、张某2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众拥、刘晓玉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返还彩礼216600元;2.判令被告张某1返还买钻戒等支出31133元;3.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删除发布的不良言论小视频并向原告及家人赔礼道歉;4.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1经媒人介绍结识,于××××年××月××日按照民间习俗举办结婚典礼后共同居住,没有进行结婚登记。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张某1领取结婚证,但张某1都以索要金钱财物才同意领证,由于典礼之前被告已经向原告索取了高额彩礼造成原告家庭困难、债台高筑,无力再答应被告的要求才导致至今未能领取结婚证。二人共同生活后被告张某1经常花销无度,不顾家庭,原告在典礼后没多久便与父亲外出打工挣钱用来支撑家庭开销和偿还因支付彩礼欠下的债务,原告父亲在打工期间因发生意外去世。原告父亲去世后,被告张某1不仅不体谅家人反而变本加厉向原告索要钱财,因原告不再给钱正月十五被告张某1极其家人来原告家大闹一场,导致原告家庭在村中沦为笑柄,而且张某1在网络平台上发布小视频捏造事实诋毁原告及家人,导致原告家人遭受不明真相网友的诋毁和谩骂。原告在被告家中也丝毫没有感受到家人的温暖。对于被告及其家人长期一贯的极端物质做派,原告彻底伤心绝望,坚定了放弃这段感情的决心,决定结束与被告张某1的同居关系。举办结婚典礼前,三被告曾向原告索取彩礼分别为:2020年3月1日给付被告张某1及其父母小见面彩礼现金16600元;2020年10月12日给付被告情情及其父母结婚的彩礼现金100000元;2020年11月16日给付被告张某1及其父母结婚彩礼现金100000元,以上共计216600元由女方父母共同接收。除此之外,原告曾微信转账给被告张某19700元用于买钻戒、15590元用于买手机、5843元用于买衣服,共计31133元。综上,原告为与张某1结婚共支付彩礼216600元,给被告张某1买钻戒等支出31133元,给原本就不富裕的原告家庭造成了巨大的经济困难,并且被告诋毁原告家人名誉的行为已经给原告及其家人造成了相当大的恶劣影响。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及《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辩称
张某1、付某、张某2辩称,一、原告诉状中所述不属实,原告诉状所述彩礼款为216000元,其彩礼数额不属实。被告在典礼前收到原告彩礼款共计166000,其中包括订婚时原告给付被告16600元,被告回礼6600元,典礼同居前原告给付被告150000元,被告收到彩礼款实际数额为166000元。
钻戒是由被告所购买,手机是原告自愿赠与给被告,被告不应返还。二、原告与被告张某1按照农村习俗举办了结婚典礼,已经有了夫妻之实,并且以夫妻名义生活,被告张某1十分珍惜这段感情,多次给原告及家人购买服装服饰。典礼后其部分彩礼款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并且被告张某1多次给原告转账,而解除同居关系原因在于原告出轨,解除同居关系也是由原告提出,故请求法庭驳回原告诉求。三、张某1在典礼时带去了大量嫁妆包括衣柜、鞋柜、茶机、家纺、空调、洗衣机、餐桌、椅子、电动车、挂衣架等嫁妆花费了5万余元,现嫁妆在原告处,请求法庭判令原告折价后返还与被告。四、张某1与原告同居期间怀孕,第三者找到张某1,张某1发现原告出轨,每天郁郁寡欢,以及遭受原告母亲推搡而流产,此次流产以及原告的出轨行为对张某1的身心造成极大伤害,被告方要求原告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0元。五、被告张某2为原告父亲住院及办理赔偿事宜花费共计23000元,并且原告与张某1己典礼同居生活,现将张某2、付某列为被告,无法律依据。综上,原告与张某1已经典礼同居,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解除同居关系的原因是原告出轨,原告是过错方,彩礼全部用于购买嫁妆、流产后加强营养以及同居后的日常生活开销、原告父亲住院及办理赔偿事宜。建议法庭考虑到以上情况,请求法庭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且赔偿被告精神损失费50000元。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1经介绍认识,于2020年农历10月10日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典礼仪式,开始同居生活。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现双方已解除婚约。原、被告双方小见面时经媒人刘希英、刘捧素手男方将16600元彩礼款交给了被告张某1的母亲付某,女方退回600元;2020年农历10月2日经媒人刘捧素手男方将100000元彩礼款交给了被告张某1的母亲付某;2020年10月16日经媒人刘捧素手男方将100000元彩礼款交给了被告张某1的母亲付某;原告刘某于2020年10月18日花费4000元给被告张某1购买钻戒;原告刘某于2020年10月19日花费3400元给被告张某1购买手机一部,共计223400元。另查明,被告张某1留在原告刘某家的嫁妆有:奥马冰箱一台、美的空调一台、小天鹅洗全自动衣机一台、茶吧机一台、八门拐角衣柜一个、鞋柜一个、实木凳一个、床单十二条、四件套十四个、蚕丝被两条、夏凉被两条、毯子两条、四件套带乳被一个、乳胶枕一对、茶具一套、毛巾六对、高盆大花一个、小花盆两对、被子八条、大褥子两条、挂衣架一个、鹅绒被两条。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分居,引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约彩礼的给付是当事人依据当地的风俗习惯,基于结婚目的而为的一种民事给付行为,其目的是为了促成婚约的履行,当结婚的目的不能实现时,接受财物的一方就失去了占有婚约财产的合法依据,故一方要求接受彩礼的一方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款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结合本案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1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原告刘某要求被告张某1、付某、张某2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款223400元,有媒人刘希英、刘捧素当庭作证及转账记录等,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告请求返还彩礼应予以支持,故可在给付被告彩礼款的范围内酌情大部分返还。至于返还具体数额,考虑到双方已典礼并同居生活,且原告刘某也有一定的过错,且被告张某1在双方同居后怀孕流产,故以被告张某1、付某、张某2返还原告刘某彩礼款150000元为妥。至于原告在和被告张某1共同生活中的花费及转账属于双方在共同生活中的消费,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至于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删除发布的不良言论小视频并向原告及家人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也不予承认,故本院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被告辩称的张某2、付某不是适格被告的问题,因媒人刘希英、刘捧素当庭作证证明将部分彩礼款交给了被告付某,故被告张某2、付某属于本案适格被告。
综上所述,对原告刘某要求被告张某1、付某、张某2返还150000元彩礼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张某1、付某、张某2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刘某彩礼款150000元;
二、被告张某1留在原告刘某家的嫁妆:奥马冰箱一台、美的空调一台、小天鹅洗衣机一台、茶吧机一台、八门拐角柜一个、鞋柜一个、实木凳一个、床单十二条、四件套十四个、蚕丝被两条、夏凉被两条、毯子两条、四件套带乳被一个、乳胶枕一对、茶具一套、毛巾六对、高盆大花一个、小花盆两对、被子八条、大褥子两条、挂衣架一个、鹅绒被两条归被告张某1所有;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1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989元,被告负担151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