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汤井来,男,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

被执行人:王迎凤,女,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久和国际新城三期。

案由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依据:本院(2012)港商初字第0638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汤井来与被执行人王迎凤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2012)港商初字第06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2年10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因双方达成和解,准予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给付义务。2017年7月31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7执监4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申请执行人汤井来与被执行人王迎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2)港执字第1299号】由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故本案应予终结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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