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伯爵金座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世纪银都餐饮娱乐休闲广场三楼。

法定代表人:柯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云南治国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院3号楼安联大厦2212。

法定代表人:周建潮,该协会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庞,云南滇晋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锒,云南滇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昆明伯爵金座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伯爵金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云01民初7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5月8日对本案进行了调查。上诉人伯爵金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被上诉人音集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伯爵金座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音集协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用由音集协承担。事实和理由:一、音集协诉讼主体不适格。1.音集协未举证证明其享有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涉案歌曲放映权、复制权等行为进行诉讼的权利,其代表歌曲的著作权人行使权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2.音集协提供的授权合同没有具体明确其对著作权人的哪些歌曲享有集体管理权,授权合同缺乏合同约定的必备附件;3.音集协未提供著作权授权合同的续展证据,无法证明合同仍处于有效期内(二审调查过程中,伯爵金座公司放弃该项上诉理由)。二、伯爵金座公司经营场所使用的点歌系统来源合法,系统中所载歌曲的版权费已包括在设备采购费中,音集协对版权费的主张属于重复收费。三、音集协公证取证程序违法,其公证取得的证据应属无效证据。根据《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公证程序规则》,现场监督类公证,公证人员必须亮明身份,现场宣读公证词,并在宣读后七日内将公证书发送当事人,但本案公证书无此项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对民事法律行为等予以证明,但伯爵金座公司作为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对公证取证毫不知情。音集协秘密公证既违反了公证法的实体法律规定,也违反了法定程序。四、音集协公证取证歌曲263首,除两首歌曲是完整录制外,其余均是片段取证,未能证实KTV所放歌曲与音集协起诉的歌曲在编曲、伴奏、演唱等方面完全一致,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五、即便音集协能证实伯爵金座公司播放了涉案歌曲,也未能证明伯爵金座公司依据该播放行为获利,未达到著作权侵权的举证要件,其赔偿请求也不能得到支持。KTV是通过出售酒水、零食和包房费来获取利润,消费者点唱歌曲并不交纳歌曲使用费,属个人欣赏。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不属于侵权行为。

被上诉人辩称

音集协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1.音集协享有涉案歌曲的集体管理权利,诉讼主体适格;2.伯爵金座公司仅购买点歌系统的硬件设施,并未取得涉案歌曲著作权人使用许可;3.音集协公证取证程序合法,公证书具有法律效力;4.音集协虽是片段取证,但与权利歌曲词、曲、画面均一致,伯爵金座公司构成侵权;5.音集协一审请求法院适用法定赔偿,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本案情形予以支持,符合法律规定。

一审原告诉称

音集协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伯爵金座公司:1.停止侵权行为,立即将侵权作品从曲库中删除;2.赔偿音集协经济损失20000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维权合理费用1475元(包括公证费171元、取证消费304元、律师费1000元),两项合计21475元;3.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音集协系经民政部批准成立的社团法人,业务范围包括开展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咨询服务、法律诉讼、国际版权交流、举办研讨及与本会宗旨一致的相关业务活动。2017年7月1日,台湾索尼音乐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湾索尼公司)与索尼音乐娱乐(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尼上海公司)签订《授权证明书》,授权人台湾索尼公司将其拥有或合法授权著作权的涉案音像节目(详见附录:侵权作品清单)的复制权和放映权以专有的方式授予索尼上海公司在卡拉OK经营领域(仅包括卡拉OK经营者、卡拉OK视频点歌设备供应商)独家行使,被授权人有权以自己名义或委托经授权人事前同意之第三方对涉嫌侵犯音像节目复制权、放映权的主体进行维权。授权期限为2017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同日,音集协与索尼上海公司签订《授权证明书》,合同内容均包括:第一,权利人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信托音集协仅限卡拉OK营业场所管理;第二,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者提起诉讼。授权期限为2017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

2018年12月5日,经音集协申请,云南省昆明市真元公证处(以下简称真元公证处)指派公证员来到位于官渡区世纪银都餐饮娱乐休闲广场三楼伯爵金座进入代号为777号包房进行证据保全,通过在包房内逐一点播、影像录制的方式,保全到该营业场所点歌系统中263首歌曲的影像画面,其中包含了涉案的40首作品(具体作品清单详见附录),并取得印有“商户名称:昆明伯爵金座娱乐有限公司”的支付消费小票一张,金额为2130元(音集协在本案中主张304元)。真元公证处就保全过程出具公证书,音集协为此共支付了公证保全费1200元(音集协在本案中主张171元)。上述被公证保全的涉案作品与音集协经授权管理的作品相同。

另查明,伯爵金座公司系2015年2月5日注册成立的名称为昆明伯爵金座娱乐有限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

关于音集协是否是本案适格主体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首先应当确认涉案歌曲的性质。涉案歌曲是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的、由一系列有伴音的画面组成、能够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音乐电视,系由特定音乐、歌词、画面等组成的较为有机统一的视听整体,其中包含了制片者多方面的智力劳动,具有一定的独创性,故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音乐电视作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保护。其次,应当确定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主体。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本案中,台湾索尼公司是涉案40首音乐电视作品的制片者,享有著作权。台湾索尼公司与索尼上海公司签订《授权证明书》,将其拥有或合法授权著作权的音像节目复制权和放映权等著作财产权以专有的方式授予索尼上海公司管理。索尼上海公司又与音集协签订《授权证明书》,将其拥有或合法授权著作权的音像节目复制权和放映权等著作财产权以专有的方式授予音集协,音集协作为经批准成立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据《授权证明书》,有权管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并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权利的行为提出诉讼主张。音集协是涉案侵权歌曲适格的诉讼主体。

本院查明

关于伯爵金座公司是否侵犯了音集协的著作权,如是,应当如何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音集协在本案中主张伯爵金座公司侵害涉案作品的放映权,经查,伯爵金座公司未经音集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向公众提供放映服务,已经侵害了音集协作品放映权,音集协有权对伯爵金座公司的该行为提起诉讼。在侵权成立的情况下,伯爵金座公司应当为其侵权行为向音集协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对伯爵金座公司认为除了《PRINTMYHEART》《野百合也有春天》两首歌曲外,其余歌曲均为片段取证,不构成侵权的抗辩观点。一审法院认为,音集协公证保全的歌曲虽然为片段取证,但从民事证据高度盖然性上看,保全歌曲的画面、声音、字幕等部分信息足以推断整首歌曲与音集协享有权利的歌曲相同,故对其抗辩观点,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对于音集协要求伯爵金座公司停止侵权并将涉案歌曲全部删除的主张,属于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要求,若允许涉案歌曲继续保留在伯爵金座公司视频点播机中,消费者随时可以进行点映,则不能实现停止侵权的效果,故对音集协的该诉请予以支持。对于音集协要求伯爵金座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合理费用的诉讼请求,由于音集协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非法所得,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一审法院考虑涉案音乐作品的类型、制作成本、流行程度和伯爵金座公司侵权行为持续时间、经营档次和规模以及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酌定伯爵金座公司赔偿音集协经济损失20000元及维权的合理费用1475元(包括公证费171元、取证消费304元、律师费1000元)。其中律师费音集协虽未提交发票证明实际发生金额,但鉴于律师确实进行了调查取证、组织材料、参与诉讼等工作,故一审法院对合理部分酌情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昆明伯爵金座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经营场所内播放涉案40首(详见附录:侵权作品清单)音乐电视作品,并从曲库中删除前述音乐电视作品;二、被告昆明伯爵金座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三、被告昆明伯爵金座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维权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475元。案件受理费337元,由被告昆明伯爵金座娱乐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对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音集协是否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二、伯爵金座公司是否侵犯了音集协对涉案作品享有的放映权。

一、关于音集协是否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的问题。

台湾索尼公司系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其将涉案作品的复制权和放映权授予索尼上海公司在卡拉OK经营领域独家行使,并授权索尼上海公司可以自己名义或委托音集协对涉嫌侵犯作品复制权、放映权的主体进行维权。索尼上海公司又将涉案作品的复制权和放映权授予音集协独家行使,并授权音集协可以自己名义进行维权。上述授权权限清晰、连贯,两次授权的《授权证明书》均附有《授权音像节目清单》,伯爵金座公司亦认可涉案歌曲包含在《授权音像节目清单》中,故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涉嫌侵犯涉案作品放映权的行为提起维权诉讼,音集协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

二、关于伯爵金座公司是否侵犯了音集协对涉案作品享有的放映权的问题。

本案中,音集协主张伯爵金座公司侵犯涉案作品的放映权,伯爵金座公司则抗辩其不构成侵权,理由主要有四点:一是其购买点歌系统时,系统中所载歌曲的版权使用费已包括在设备采购费中;二是音集协公证取证程序违法,公证无效;三是音集协公证取证是片段取证,无法通过比对判断取证歌曲与权利歌曲是否相同或者构成实质性相似;四是消费者点播歌曲属个人欣赏,伯爵金座公司未收取消费者点播歌曲费用,不构成侵权。

本院认为

针对伯爵金座公司的四点抗辩理由,本院认为,第一,本案诉讼中,伯爵金座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向谁购买点歌系统设备,设备销售商是否取得许可他人放映涉案作品的权利以及其支付的设备购买款中是否包含被许可放映涉案作品的费用,故其放映涉案作品并没有相应的授权基础。

第二,《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二条规定:“公证机构办理招标投标、拍卖、开奖等现场监督类公证,应当由二人共同办理。承办公证员应某照有关规定,通过事前审查、现场监督,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现场宣读公证证词,并在宣读后七日内将公证书发送当事人。该公证书自宣读公证证词之日起生效。”真元公证处公证书载明,涉案公证事项为“保全证据”,并不属于现场监督类公证,故公证人员无须亮明身份并现场宣读公证词。真元公证处根据音集协申请,对音集协取证行为进行公证,该公证符合公证法第二条“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的规定。伯爵金座公司认为保全证据类公证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申请,系对公证法第二条的错误理解,公证机构未就公证事宜通知伯爵金座公司并不违反公证法的规定。涉案公证程序合法,公证书的效力可依法予以确认。公证书明确记载伯爵金座公司的点歌系统中存有涉案的40首作品(作品清单详见一审判决书附件:侵权曲目清单)并可以正常点播,该被控侵权行为是伯爵金座公司实施。

第三,音集协共公证取证263首歌曲,虽然仅有2首作品系完整录制,其余作品均是片段录制,但片段录制的歌曲包括了片头,能够显示歌曲名称、词曲作者、演唱者等信息,录制的部分也能显示画面、歌词等内容,且录制的部分与音集协享有权利的作品的相应部分内容均一致,可以推定整首作品是一致的,音集协的举证已经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伯爵金座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片段录制对应的其歌曲库中的完整歌曲与权利作品不一致,也未在本院指定的时间内,提交因片段录制时间过短,无法与权利作品进行比对的歌曲清单,故对其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第四,从经营模式看,伯爵金座公司是靠提供包括涉案作品在内的点播服务吸引消费者到其经营场所进行消费从而达到营利的目的,故判断伯爵金座公司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能仅单纯看其是否收取点播歌曲的费用。真元公证处公证书记载,音集协的授权代理人到伯爵金座公司KTV取证,共消费支出2130元,故伯爵金座公司认为消费者点播歌曲属个人欣赏,其不收取消费者点播歌曲费用,不构成侵权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综合以上分析,伯爵金座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的点播放映服务,已侵犯音集协对涉案作品享有的放映权。伯爵金座公司侵权成立,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在现有证据不能确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的情况下,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制作成本、流行程度和侵权人侵权行为持续时间、经营档次和规模以及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酌定伯爵金座公司赔偿音集协经济损失20000元及维权的合理费用1475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伯爵金座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37元,由上诉人昆明伯爵金座娱乐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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