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德玉,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 被执行人:李洪涛,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德玉与被执行人李洪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2)北正民初字第008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给付执行款6596.87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股权可供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限制消费令。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辽0782执675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 磊 审判员 卜义利 审判员 佟大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何佳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