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祝振,男,汉族,1986年2月生,住淮滨县。
被执行人:邓德光,男,汉族,1975年1月生,住淮滨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祝振申请执行邓德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淮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527民初29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祝振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邓德光银行账户有零星存款,已冻结并告知申请人。
2、查明被执行人邓德光名下无房产。
3、查明被执行人邓德光名下有车辆,另案已查封,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
4、查明被执行人邓德光名下无住房公积金。
三、通过调查、电话联系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调查和了解,但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失信人员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律师调查令的权利、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