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人: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庭。
被执行人:连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福建省浦城县。
审理经过
本院作出的(2018)闽07民初185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连杰未履行,本院生态环境审判庭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136.4万元,向南平市人民检察院支付鉴定费1万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承担案件执行费16140元、受理费17166元。
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5月7日通过司法专递向被执行人连杰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告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总对总”和福建省法院“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连杰名下的银行存款422.16元已予以扣划,上缴国库。执行中,本院派员到其住所地进行了财产调查,亦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被执行人户籍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中心查询,亦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将被执行人连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上网公布,并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对其未向人民法院申报财产的行为作出罚款决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执行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依法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连杰负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