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盛凌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许金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吉林省长岭县。
审理经过
原告盛凌芳与被告许金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盛凌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0万元及约定的利息(利息按月利息2分计算);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2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据一枚,约定月利息2分计算,现因原告急需用钱就多次找到被告索要欠款,被告就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无法找到被告,无法查明案件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盛凌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