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请执行人王益军,男,汉族,生于****年**月**日,现住重庆市巫山县当阳乡高坪村*组*号,身份证号码512227197512××××。 被执行人王刘成,男,汉族,生于****年**月**日,现住四川省南江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王益军与被执行人王刘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8月3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王刘成在8829××××0010账户内余额人民币2795.13元。本院已经划拨了被执行人王刘成在该笔银行存款1962.95元。本案案款已经全部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刘成在甘肃银行8829××××001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9437.0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赵旭东 审 判 员 马 高 审 判 员 能继广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韩沛平 书 记 员 丁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