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冯小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昌图县。

被告:沈阳工业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二十二号路150号。

法定代表人:鞠保义,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本溪思山岭中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市南芬区思山岭街道办事处杨木沟村16-2栋1层。

法定代表人:韩世忠,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刘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本溪市南芬区。

审理经过

原告冯小亮与被告沈阳工业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本溪思山岭中泰矿业有限公司、刘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原告冯小亮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其主张的权利自行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小亮撤诉。

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冯小亮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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