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凌源市鸿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凌源市铁北路东段天元小区3#楼1号、63号。
法定代表人:张琪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红梅,该公司员工。
被告:张民,男,****年**月**日出生,民族不详,职业不详,住凌源市。
审理经过
原告凌源市鸿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凌源市鸿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自行处分权利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凌源市鸿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凌源市鸿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