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无极县。
申请执行人:苌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无极县。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
被执行人:陈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苌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借款本金1035万元,案件受理费4195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77796.95元。执行中经本院传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张某某有东高新珠峰大街180号珠峰花园23号住宅楼01单元0201室,产权证号790000284,本院以(2019)冀0130民初2810号之一裁定书进行了轮候查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为首封法院,本院无权处置;被执行人张某某、张某某注册有河北诺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以(2021)冀0130执23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河北诺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某某51%的股权、张某某49%的股权并进行了公示,但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张某某与另外一名案外人注册有河北双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以(2021)冀0130执23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了河北双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某某55%的股权并进行了公示,但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陈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名下有收益类保险,本院以(2021)冀0130执23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进行了冻结,并以(2021)冀0130执231号之四执行裁定书进行了扣划,扣划总金额29515.81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苌某某;被执行人陈某某名下有冀A×××××别克车一辆,被执行人张某某名下有冀A×××××大众车一辆,本院以(2021)冀0130执231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在车管所进行了查封,但未实际扣押;四被执行人均无住房公积金;除张某某名下有房产处于查封状态外,其他三被执行人陈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名下均无不动产;经本院网络查询,未能发现四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因本院已无被执行人可供继续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苌某某、张某某便向裕华区人民法院提出债权人财产分配的申请。已将四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约谈申请执行人苌某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