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盛荣筑路材料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赵春鹏。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春市盛荣筑路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春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和解长期履行,双方对此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对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吉0194民初7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或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