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海南鑫业科技投资公司清算组(原海南鑫业科技投资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海府路华龙别墅C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MA5T9NYK4B。

负责人:王涛,海南鑫业科技投资公司清算组组长(原海南鑫业科技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已故。

被执行人:薛卫红,男,汉族,住海口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海南鑫业科技投资公司清算组、薛卫红司法处罚决定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效力的本院(2018)琼0107民再1号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海南鑫业科技投资公司清算组、薛卫红限期向本院缴交罚款,被执行人海南鑫业科技投资公司清算组应缴交罚款100000元,被执行人薛卫红应缴交罚款50000元,二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

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从被执行人薛卫红财付通账户内扣划的存款人民币8857.76元上缴国库。经向工商局、银行、车管所、保险及证券公司、公积金管理局及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协查部门进行财产调查,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金融理财及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车辆、公积金等财产。经查找,被执行人海南鑫业科技投资公司清算组住所地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于近期再次向上述协查部门进行财产调查,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薛卫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海南鑫业科技投资公司清算组的负责人王涛已故,不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截至目前,本案已执行到位金额为8857.76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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