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其撑,男,1958年出生,住浙江省天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连明,新疆联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泽宇,新疆联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金谷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铁门关市三十二团团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236934174657。
法定代表人:钱建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胜军,新疆四运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媛媛,新疆四运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其撑与上诉人新疆金谷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谷园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均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2021)兵0202民初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王其撑与金谷园公司之间买卖合同关系的相关事实没有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 (2021)兵0202民初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其撑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706元,上诉人新疆金谷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 372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