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河北涿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涿鹿县涿鹿镇轩辕路33号。

法定代表人:任滋,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石增海,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沙河市。

被申请人:郭英姝,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涿鹿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河北涿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石增海、郭英姝在涿鹿中华大酒店有限公司的股权。申请人已经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石增海、郭英姝在涿鹿中华大酒店有限公司28100000元的股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北涿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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