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子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
被告:徐宝民,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长林,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刘子刚与被告徐宝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刘子刚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子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子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5.00元,由原告刘子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