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甘肃同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会宁县会师镇汉唐街春雨1号101号。
法定代表人:吕某,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甘肃运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郭某,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会宁县会师镇城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同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肃同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被告郭某已支付了全部工程款为由,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甘肃同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同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8元,减半收取379元,由原告甘肃同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