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欧阳宏豪,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海龙,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江西亚力特建筑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万载县工业园区创业大道与锦江大道交叉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MA35GCYU9K。联系方式:136××××7895。 法定代表人:张裕果。 被告:杨振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联系方式;187××××*。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阳宏豪诉被告江西亚力特建筑产品有限公司、杨振宇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欧阳宏豪以已与被告江西亚力特建筑产品有限公司、杨振宇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亚力特建筑产品有限公司、杨振宇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欧阳宏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欧阳宏豪撤回对被告江西亚力特建筑产品有限公司、杨振宇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706元,减半收取2185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6853元,由原告欧阳宏豪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宋 敏 人民陪审员 高七牙 人民陪审员 罗 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汤恒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