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范跃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

被执行人刘雄,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天门市。

被执行人李秀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天门市。

审理经过

范跃奎与刘雄、李秀萍追偿权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1民初93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64.172893万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李秀萍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无不动产及车辆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股权,无证券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刘雄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无不动产及在京车辆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股权,无证券登记信息。本院已将二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

经调查,本院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住房公积金及其他财产情况,且不在本市居住,已向二被执行人户籍地所在的公安分局发出被执行人财产及下落调查函。本院将上述查询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程序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1民初93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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