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袁菊的,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峰峰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顺吉,河北驰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志付,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高新区文昌大道与武夷大街交叉口东南角沃金大厦16楼、17楼北半部及1楼部分。

负责人:张素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晁珊珊,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增城支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府佑路230号、232号、首层234号。

审理经过

原告袁菊的与被告王志付、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增城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原告袁菊的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袁菊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袁菊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15元,减半收取计1407元,由原告袁菊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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